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总工会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法加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