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守住耕地红线。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