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林业建设和管理。坚持大力发展生态林业,建设防护林,鼓励使用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依法更新造林,严格保护天然林,提高植树造林质量,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禁止滥砍盗伐、毁林开发、侵占林地、在林间倾倒废弃物等,严防森林火灾。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