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林业建设和管理。坚持大力发展生态林业,建设防护林,鼓励使用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依法更新造林,严格保护天然林,提高植树造林质量,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禁止滥砍盗伐、毁林开发、侵占林地、在林间倾倒废弃物等,严防森林火灾。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