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坚持治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禁止毁草开荒、过度放牧,提高产草量和载畜量。草原使用权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变动。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县内草原禁牧、休牧区,并下发禁牧令,设立禁牧、休牧标志。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