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蒙古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