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蒙古族人员。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