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设立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