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六十四条有效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