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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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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

第六十四条

有效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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