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