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六十五条有效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前期物业费。具备交付条件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费由业主支付;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费的,减免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