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