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六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