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因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