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条有效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因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