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