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应急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