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需要,在本区域内划定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