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要求和水利主管部门核定的该水域的纳污能力,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