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一条有效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核准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