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建立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