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立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