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孕期检查,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有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有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有血友病家族史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