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