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有效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