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一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对育龄妇女提供母婴保健指导,并对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