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对欠发达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