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有效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对欠发达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