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