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