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