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上述条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到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