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设置抵押的,应当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