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转让人已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书面征得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的,转让人应当退还预购人有关款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