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