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提高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按照规定公布安全事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

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