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二)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三)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情况;(四)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