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执行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和定期查询的有关规定。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员工体检。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离岗治疗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