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执行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和定期查询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员工体检。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离岗治疗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