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