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