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伤害工作流程,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发现校园欺凌、暴力伤害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制止,依法处理,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