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六条有效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交通营运和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