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并督促定期开展演练,对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行卫生监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