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并督促定期开展演练,对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行卫生监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