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物品、校服以及学生宿舍纤维制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