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学校根据安全防范国家标准完善防护设施建设;(三)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的日常巡逻防控,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四)接到校内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五)协助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