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属于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