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属于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