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责令停止购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营业执照购销矿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