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责令停止购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营业执照购销矿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