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所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