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