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抵押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