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因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一方依法裁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