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因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一方依法裁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