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期满,因故停办或者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停办或者闭坑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停办或者闭坑,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一)停办或者闭坑申请报告;(二)矿产储量核销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四)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