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应当照顾地方和矿区所在地群众的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