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第三十四条有效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