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