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